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对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鉴定的重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 制造业结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首先,商会协会评信用等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等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制约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强化监督问责,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征信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投标信用信用进行采集、整理和加工、分析,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