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3起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山东公布3起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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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3起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通报3起围标串标案例,有的内外勾结、暗通款曲,串通投标数额;有的围猎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伙同其他投标公司围标;有的弄虚作假,通过对商品设置特殊标记,从而达到独家中标的不法目的。涉案人员既有投标方人员、招标方内部决策和管理人员,也有政府部门人员,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到数亿元不等,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公诉。

以下为全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省分领域对11123个项目开展检查,查处问题494个,公安机关立案串通投标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8名。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3起围标串标案例通报如下:

一、兰陵县郭某某、苗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兰陵县公安局成功破获郭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冻结涉案资金31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了承揽废弃地复垦项目,伙同兰陵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苗某及其公司投标科科长周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事先串通投标数额,并以明显高出市场价718.8万元的标额中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该案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二、沂水县薛某某、刘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沂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薛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有罪终审裁定。经查,2014年8月,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三、桓台县王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王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成立20余家实控公司向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设备,在后期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招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其标的商品设置特殊标记,随后逐级贿赂招标环节各层级人员,使公司招标公告默认使用具有特殊标记的部件,最终达到独家中标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用虚构采购物料型号或标注特定符号的办法与该化工公司先后签订合同160个,串标4.2万个,涉及产品1300余种,多个产品中标价格超出市场价格5-14倍,给该化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逮捕7人,涉案金额5.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3起围标串标案例,有的内外勾结、暗通款曲,串通投标数额;有的围猎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伙同其他投标公司围标;有的弄虚作假,通过对商品设置特殊标记,从而达到独家中标的不法目的。涉案人员既有投标方人员、招标方内部决策和管理人员,也有政府部门人员,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国家利益和资产遭受损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案促改、举一反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类法规,积极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共同营造公平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已经建立了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机制,优化提升招标投标智慧监管水平,形成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移交、办理、反馈闭环,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下一步,全省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将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现一起重拳打击一起,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4月9日

【热点聚焦】“老三样”霸榜政采“黑名单”

【热点聚焦】“老三样”霸榜政采“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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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共有567条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被载入政采“黑名单”,其中,因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入黑”的占比近95%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21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做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去年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共567条,同比增加33%。其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仍是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主要行为,占比近95%。

纵观近几年的数据可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数量整体呈走高趋势。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的“入黑”记录分别为277条、344条、473条、425条、567条。其中,提供虚假材料占比分别约为55%、55%、50%、55%、44%;串通投标占比分别约为30%、27%、34%、30%、35%;拒签合同占比分别约为7%、14%、10%、11%、16%。有观点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财政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削弱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影响,让政府采购市场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将这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置于“显微镜”下,记者发现,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的“入黑”主体通常提供了以下几种类型的虚假材料:虚假的社会保险证明、虚假业绩、造假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虚假学历、无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虚假审计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新规很快在“黑名单”中有所体现。去年有3家企业因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入黑”,这3家企业都是因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述“制造商”与响应项目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不一致,而被当地财政局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记者还了解到,在实践中,除上述情况外,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信息与其承诺的企业性质不一致而被质疑、投诉为虚假承诺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有人不禁疑问:为何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行为“久治不愈”,违法数量常年“居高不下”?对此,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部分供应商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评审时审查原件的可能性不大,甚至还能以伪造原件来以假乱真、蒙混过关。另外,还有一些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提供,或以“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企业员工伪造”等理由,就能逃避追究法律责任。也有部分公司缺乏必要的内控措施,放任甚至纵容少数员工违法违规制作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如被追究,则推诿于员工所为。因此,建议供应商增强法律意识,严肃对待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程序、合同洽谈签订等方面要更加严谨,不给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在串通投标情形方面,记者注意到,往往会涉及多家企业,既有几家企业事先约定串通中标,也有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同一项目进行串标,还有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业界经常有人反映,在实践中难以判定串通投标行为。为此,记者根据2021年“黑名单”总结了几种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几家企业,法人身份证一致;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委托相同的人办理磋商事宜;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等。

此外,针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失信行为,记者发现,不少中标供应商以“投标产品停产”“产品制作成本临时上涨”“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无货,再次生产时间不确定”等为由,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放弃项目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业内人士表示,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供应商以产品无货、无法按时履约等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而实际原因可能是资金周转困难、项目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这种并非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而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成本浪费等问题。除了供应商自身原因外,“各地对于‘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实际上并不清晰,存在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财政局汪泳说。

除了上述霸榜的“老三样”外,去年还有一些政府采购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而被“拉黑”上榜。例如,供应商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评审过程中联系评审专家、不按投标承诺违规加价收取维修费用、恶意投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况。

此外,还出现了个别“错上加错”导致双重失信的当事人,有6家“入黑”主体被查出不仅提供虚假材料,还串通投标;还有2家“入黑”主体既提供虚假材料,又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记者手记】

政采信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民无信而不立,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尤其如此。

在针对去年政采“黑名单”的相关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在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各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标准不统一,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执法水平虽然提升,但明显中央高于地方、省级高于市县级,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调查取证流程繁琐,执法成本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体系,发挥联合惩戒作用。在刚刚落下帷幕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信用”相关的议案,可以作为参考。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呼吁,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信用制度,确立社会信用管理的密切关联原则、行为与后果对等原则,依法规范信用惩戒事项,明确信用监管措施,开展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等。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可以考虑通过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稳定、专业化的执法队伍。还可以考虑从立法层面打破财政部门层级限制,如,县、市级的案件可以由省级财政部门执法。”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张舒慧)

发布日期:2022-03-29 信息来源: 通辽市政府采购网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公开曝光6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公开曝光6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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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委政法委原二级巡视员廖维忠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并收受贿赂等问题。2004年至2013年,廖维忠利用担任双流县副县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天府新区成都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违规给相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在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27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1万余元。同时,廖维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廖维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南充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蒲国在工程项目发包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2010年至2020年,蒲国利用担任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蓬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在工程项目发包、资金拨付等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0余万元。同时,蒲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蒲国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同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蒲国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宜宾华侨城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2018年至2021年,刘浩利用担任宜宾华侨城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款项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独自或与其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刘某某等28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089万余元、美元2.1万元。同时,刘浩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刘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解除劳动关系,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四、越西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肖正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并收受贿赂等问题。2011年至2020年,肖正权利用担任越西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杨某某等9人提供帮助,多次默许或指引他人通过借用资质等方式获取工程项目,事后收受、索取他人现金共计650万元。同时,肖正权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肖正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同年6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肖正权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五、井研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朱万春、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但雄伟串通投标等问题。2020年2月至5月,朱万春、但雄伟在某项目招投标期间,串通多个公司多名人员,通过安排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并修改制定具有显著排他性的需求论证资料、忽视需求论证资料挂网公示阶段收到的合理异议等方式,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最终导致某公司通过串标以最低价中标。同时,朱万春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但雄伟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1年4月,朱万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但雄伟受到开除公职处分,2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六、内江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林武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收受贿赂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林武利用担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上为房地产开发商、工程项目承建商等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8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同时,林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4月,林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29    来源: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财政部回复来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质疑投诉事由

财政部回复来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质疑投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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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招标文件费用是否合理是由财政部门还是发改部门确认?招标文件制作、邮寄包含哪些方面,是否包含制作的人工费用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计算在投诉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日前,有网友就上述问题向财政部进行询问,11月16日,财政部就上述问题给出了回复。

问: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招标文件费用是否合理是由财政部门还是发改部门确认?招标文件制作、邮寄包含哪些方面,是否包含制作的人工费用等?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如认为收费问题不合理,可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

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可以予以扣除,即质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来源: 通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1-11-22

企业中标又落选质疑招标有猫腻,郑州铁路局回应:一开始评错了

企业中标又落选质疑招标有猫腻,郑州铁路局回应:一开始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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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豪风清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豪风公司”)向大白新闻反映称,今年4月22日,他们中标了郑州铁路局的一个保洁外包项目,但公示后却又落选,他们认为其中有猫腻。7月27日,招标方回应大白新闻称,此次招标中没有猫腻,只是第一次评审时,评委没有看清评审条款,评错了。律师认为,评委没有看清条款的说法站不住脚,豪风公司可以要求招标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标后又落选

豪风公司的投诉材料显示,今年4月21日,他们参加了郑州铁路局郑州客运

段的高铁保洁项目的投标,该项目是他们在2020年2月8日中标并正在履行合同的项目。4月21日开标后,经过评审,招标方宣布豪风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4月22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豪风公司为第一中标人。

豪风公司称,此次招标结果公示三天后,他们却没有接到中标通知书。随后,在一直未通知他们进行澄清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又于5月7日进行了新的中标公示,在新的公示中,豪风公司不再是第一中标人。当他们向招标单位询问时,对方口头回复他们称,是领导对第一次评审不满意。他们怀疑其中有猫腻,随后多次向招标单位发去异议函,并向郑州铁路局纪委等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书面回复。

在他们的坚持下,直到7月13日下午,负责招标的郑州铁路局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的郭立谦主任,才交给了他们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称,项目复评的原因是,在第一次评审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供应所接到其他投标人的异议材料,并于4月30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分析,各评委一致认为投标人的异议内容第二条成立,于是启动了复评,程序合规。

招标方回应:一开始评错了

豪风公司高层人员告诉大白新闻,在当天的会面中,郭立谦告诉他们,豪风公司之所以落选,是因为公司既缴纳社会保险、又购买安全责任险的员工人数没有达到1000人。

这名高层人员说,郑州铁路局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的员工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得1分”,在第一次评审中,评委认可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购买安全责任的保险的员工人数达到了1000人;而在第二次评审中,评审标准却成了“既缴纳社会保险、又购买了安全责任险的员工人数达到1000人”才算数,正是两次评审标准的不同,才导致他们公司中标后又落选。而在7月13日的的会面中,郭立谦还告诉他们,之所以两次标准不同,是因为第一次评审中,评委没有看清评审条款,评错了。

7月27日上午,大白新闻拨通了郭立谦的电话,他证实在第一次评审中,确实是因为评审材料太多,评委看错了评审条款,导致评错。针对豪风公司所称招标过程中存在猫腻的说法,郭立谦进行了否认,称全是“猜测”。

豪风公司高层人员则告诉大白新闻,他们不认可“评错”的说法,因为在招标条款中,关于“保险”的这个条款是主要的评审条款,位列评审条款的第一条,而且制定条款的郑州客运段(业主方)也派了一名评委,其他评委也参加过多次评标,怎么可能对如此重要的评审条款作出前后两种不同的解释?这名高层人员称,他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次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律师:评委没看清条款的说法站不住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招标方所称的“第一次评审时,评委没有看清评审条款”,这个解释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存在没有看清评审条款的情况。

范辰还表示,如果双方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有不同理解、造成分歧的,应该采用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毕竟招标文件是郑州铁路局制作的。此外,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豪风公司可以要求郑州铁路局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河南浩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招标方这种出尔反尔、前后不一的说法,让人无法相信此次招标的客观公正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方不能以某个评委没有看清评审条款、评错了为由,让公示后的中标单位又落选。

 

来源: 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1/7/29

这个坑挖的不浅!分管招投标的副镇长进去了

这个坑挖的不浅!分管招投标的副镇长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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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圈子,害死人!”前不久,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董淑金被“双开”后,发出如此感慨。
事情追诉到2019年上半年。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接到案管室转来的一条问题线索,反映“董淑金收受沙河镇一工程队老板顾某2万元现金”。在报请领导批准后,第四纪检监察室迅速组成调查组展开初核工作。
经核查了解到,董淑金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10月曾任沙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8年10月调到城西镇工作。在沙河镇工作期间,董淑金分管镇村建设工程和管理,镇区全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诸多环节均由其负责监管,五年间,他经手工程资金4000多万,涉30余个大小工程项目。
“分管工程建设”“收受工程队老板现金”……调查组很快锁定调查范围和调查方向,兵分两路,安排人员奔赴沙河镇调取近年来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同时安排人员调取工程队老板顾某等人的银行流水信息。
在沙河镇建管所,调查人员从一大堆杂乱摆放、落满灰尘的工程项目材料中,找出顾某中标的东风路、镇北路及国道工程等三个项目的招投标材料并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很快,调查人员看出了其中的猫腻:这三个项目均由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投标业务,三次代理人不一样,但从签字的笔迹来看,明显为同一人所为。而且,这三个项目均于2014年完工,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代理公司竟然于2015年9月才成立,材料明显是假的。
调查人员对顾某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每次拨付工程款时,顾某的银行账户上均会出现一万、二万不等的现金取现,去向不明。所有疑点,都需要从工程队老板顾某身上找答案。调查组经报请领导批准后,决定直接接触顾某。
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工程队老板顾某很快便交代了制作假标书、向董淑金送钱的问题。经批准后,调查组决定跟董淑金见面,希望他能抓住机会,主动向说明问题。然而,经过两次谈话,董淑金都矢口否认自己的问题。经区监委研究决定、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市监委批准后,董淑金被采取留置措施。幡然醒悟后的董淑金陆续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原来,董淑金在沙河镇分管工程建设期间,不仅未能抵挡住老板的围猎,还与老板们结成小圈子,承揽了镇里绝大部分工程项目。党委主要领导从不细问,党委会议也只是走过场。而本应严格进行的招投标程序,却被当成了遮羞布,只是制作一些假的标书应付检查。每当工程完工需要验收拨款时,顾某等圈内的老板都会向董淑金送上一万或两万元的现金。几年来,他先后收受工程队老板顾某、朱某、唐某等人数十万元。
“董淑金热衷于搞小圈子,甘于被围猎,而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扰乱了当地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赣榆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闵浩说。
2019年9月27日,董淑金被赣榆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通讯员 赵庆涛 王泽锋)

信息时间: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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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甲严惩腐败县长,一举打掉盘踞多年的中标大王

陈行甲严惩腐败县长,一举打掉盘踞多年的中标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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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甲胆子有多大?严惩腐败县长,一举打掉盘踞多年的中标大王

在陈行甲的新著《在峡江的转弯处——陈行甲人生笔记》中,有一章专门讲述巴东五年县委书记经历。这是最精彩、最扣人心弦的部分!看后,脑子里冒出六个字:

解气!

痛快!

过瘾!

陈行甲曾说,当县委书记以后,

第二天早上起来,你就可以实现头天晚上的梦想。

确实如此。

在中国,县委书记的权力是很大的!

正因此,一个想干事能干事的书记,

完全可以在这个舞台,上演一出出威武雄壮的活剧来!

陈行甲巴东五年,

就是这样的五年!

建议各位,不妨看看,

那真个是,

解气!痛快!过瘾!

陈行甲生于1971年1月,本科毕业于湖北大学,2001年进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攻读硕士学位。陈行甲曾长期在湖北省工作,历任宜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宜都市市长等职。

清华“文弱书生”陈行甲在巴东县“打老虎”有多狠?胆子有多大?他在巴东任职期间亲手抓了县长,副县长,“中标大王”等87名贪腐分子,也由于他的高压反腐,当地公安局考虑到他的人身安全,特意在他的公务车上安装了防爆装置!

在大力反腐面前,陈行甲算是断了那些贪官和大老板的“财路”,这些不但找更高级别的领导来压制陈行甲,还找黑势力恐吓陈行甲,甚至连他的老婆孩子都受到威胁。

陈行甲5年的县委书记,在巴东反腐也算是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揪出了巴东官场错综复杂的官商勾结网,彻底清除了巴东的贪腐,正了巴东官场的风气。

这样的好官老百姓又怎么能不爱呢?陈行甲是巴东老百姓的福星,是他改变了贫穷的巴东,让这里的老百姓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2015年,因为陈行甲的政绩突出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但是就是这个荣誉也给陈行甲带来不少的麻烦……

因为反腐被陈行甲得罪的人太多了,这些人为了报复捏造陈行甲的各种黑材料,到上级举报他自我炒作、捞政治资本、等等,在哪些举报材料中列举了陈行甲的7宗罪,指责陈行甲打击同僚……他们这些行为就有一个目的,就是搞臭陈行甲,让自己逃过法律的制裁!

面对各种威胁和恶意举报,陈行甲没有畏惧和退缩,并且在县委大会上发言:为了巴东50万大众,我和他们拼了,无论怎样都要让巴东人过上好日子!

陈行甲能这么有底气地说,最主要的就是因为他做人,做官干干净净,坦坦荡荡。所以敢和腐败分子决战到底,并把他们一个个的绳之以法,打造一个干净自强的巴东精神!

陈行甲外表让人感觉他就是一身正气!正所谓相由心生,在他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陈行甲在巴东县才能做出如此出色的政绩。

湖北省第三巡视组的组长樊仁富对陈行甲做出了极高的评价:陈行甲一身正气、一身杀气、一身朝气!陈行甲也正是因为有这“三气”才能彻底净化巴东的官场风气!
竞争无序+门槛低,采购代理机构这些乱象如何破解?

竞争无序+门槛低,采购代理机构这些乱象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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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模式的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但由于行业门槛低、管理松、竞争无序,致使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成了串标的谋事者、围标的帮凶,更有甚者成了违法事件的“洗白”工具,严重地败坏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改革监管模式,必将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最近,中纪委在十九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因此,应以此为契机,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中,推行“黑名单”制度,从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当前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采购代理市场也较为活跃,某省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只有150多家,到2020年底,名录登记的已有1500多家。但由于发展较快,却也存在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委托代理竞争无序,并非靠实力比拼。采购代理机构的激增,必然带来竞争的激烈。制度设计很理想,是想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事与愿违。竞争是激烈了,但其竞争的手段却不敢苟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大量的“投资”来“接受”委托。采购人的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只利用了“自主选择”的规则,却没有遵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规定。所以,委托代理市场乱象丛生。

一是强势部门的有些人成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言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采购人直接到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这些强势部门的人要么管钱,要么管人,要么管纪;二是为了拉关系,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平时打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外,还直接违规给到评审现场的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发评审费;三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还将代理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给相关人员,用来稳定关系;四是通过拚价格,来拉“生意”。为了拉到“委托协议”,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降低代理费的方式来与大公司、老公司竞争。因为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人员少、场地小、设备差、财务费用低,有些采购人有时也不管其代理水平与能力,也不按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只要代理费便宜就行。

入职、从业无门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低。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没有任何门槛,可以说既没有学历职称要求,也没有专业培训时间要求,更没有执业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用人没有基本的起点要求。笔者曾接触过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连政府采购与招标的关系都不清楚,更谈不上了解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如何落实其政策功能。至于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采购活动的组织和掌控能力、以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技巧等等更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一个招标公告不到五百字,不仅语法不通、错别字连篇,还更正几次。人员综合素质低还表现在责任心不强,照抄复制他人的公告连采购人的名称都不改,也就在媒体上发布了。

操作不规范,问题众多。对于政府采购委托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不客气地讲,有些工作人员连政府采购的皮毛都没有搞懂,也在当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在组织采购活动,也在主持竞争性谈判活动。操作简直是儿戏,把政府采购活动搞得好像是“过家家”,走过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问题:一是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没有严格遵守负面清单的规定等问题;三是采购文件编制用语不规范、用词不严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标准不细化等问题;四是采购活动组织随意、程序不规范、活动场所保密程度不高等问题。

笔者2018年观摩了所在地的几个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操作。其中,一个服务类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从开始程序介绍到“公布竞价结果”结束,整个谈判(评审)采购时间只花了18分钟,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全程只与一个供应商代表“谈判”、“交流”了两句,一句是“你们的账是谁做的”(估计该谈判小组成员是会计),供应商代表想了一会才回答:“不知道”。该谈判小组成员又问了第二句,“你们做过类似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代表想了近半分钟才又回答:“不知道”。还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更绝”,报价竞争结束后,将所有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价当着全体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人代表的面公开后,问采购人代表,该价格满不满意。试问,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都公开了,采购人代表如果不满意怎么办?报价都公开了,还可再进行报价竞争吗?某年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考核和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没有一个项目做的是十分完美,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个采购项目还存在统计评审专家分数错误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与操作毫无规范性而言。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新思维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的上述问题,虽然是政府采购改革初期和发展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正视它,并用新思维,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竞争行为。通过有些行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将“黑名单”制度引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很有必要且有一定的优势。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应该包括建立三个方面的“黑名单”。首先是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黑名单”。对于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委托代理业务的,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查处的,该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列入“黑名单”,严重违规违法者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不得成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次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因直接参与行贿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被查处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并规定其三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再有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对于有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怂恿、默许员工通过行贿等手段招揽业务的,或怂恿、默许员工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且被查处的,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其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代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不得代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是搞好“五种”培训,提高执业门槛。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高素质的人员操作。笔者为什么要建议提高政府采购执业门槛呢?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购买东西,它是一个十分复杂且程序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极强的决策过程,它承载太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注册政府采购师制度,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因此,要搞好“五种培训”,即:岗前的基础知识培训、上岗后的专业技能培训、对采购代理机构高中级人员(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文体写作。这种培训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协会或者政府采购研究机构、高校进行。

三是试行积分制,让采购代理机构逐步做强做大。为了既支持“双创”活动、鼓励竞争,又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做强做大,同时也防止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而生”,随项目完成“而灭”现象的发生,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试行积分制管理。所谓积分制管理,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打分,分数超高其“权限”越大。加分分值主要以成立年限、专业领域水平、综合信用评价、完成委托代理项目数、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构成等。减分分值主要以质疑和投诉的有效率、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发生率等构成。对于违规的或受过行政处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将扣除一定的积分。只有达到一定积分的采购代理机构,才可接受预算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代理机构随着积分越高,在其排行榜上越靠前,采购人应优先选择排名靠前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选择积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推行积分制可以让采购代理机构随着自身的执业水平提高而逐步做强做大。积分制管理可以由监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采购协会进行。

四是实行专业化考评,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代理领域的专业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自身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特长,搞专业化的代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政府采购协会和有关专业机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考评,定期公布考评情况,并指导、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道路。

五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严格退出机制。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宽进”、严管。但目前只“宽进”了,但没有严管。从政府采购的几大指定媒体上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监管部门对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或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退出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报道。因此,首先必须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对违规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停业整顿的条款,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有从业资格、资质及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常态化、严格的监督检查有种提醒、警示、威慑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应联合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异地交叉检查,很有必要。其三,执法要严。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和在采购人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1月这36名评审专家受处罚,快来看看什么原因?

1月这36名评审专家受处罚,快来看看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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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2020年1月份发布4则关于评审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共有36位评审专家受到处罚。其中,34名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两名在评审过程中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们财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进行了调查处理。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的34名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审。

而对于在评审过程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分别为19万元和4.2万元的两名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审。

有业界专家表示,作为评审专家,绝对不可以谋求不当利益是底线,守底线是最低要求,这些评审专家根本不配“专家”这个神圣的称谓,应该把他们从专家库踢出去才是。评审结果往往直接决定哪家供应商中标,而另外的供应商则只能品尝失败苦果,有些项目的竞争十分激烈,一二名之间仅仅相差零点几分,评审专家稍有不慎,对供应商的影响可能就是巨大的。

在业界一位资深人士看来,不少品目中的专家数量有限,导致一些项目只能是熟人评审,供应商把相关领域专家都搞熟了,就会出现人情评审。另外,某些抽取系统中存在漏洞,抽取人员可以任意排除不喜欢、不合作的评审专家。据反映,某些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意由代理机构设置排除、不抽取的专家名单。最后抽取到的都是自己圈内的人,好打招呼的专家。而有的问题是,评审现场的客观条件为专家相互影响提供了可能,比如没有物理隔离的圆桌会议式评审。面对面评审容易导致讨论式评审,采购人代表或者组长主导评审过程和结果。

该资深人士建议,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须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评审现场须保证物理隔离;二是异地抽取专家;三是评审标准尽能量化。近年来,因为评审专家的问题引发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案例幅度增加,提升专家业务素质刻不容缓,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势在必行。据悉,从前年开始,不少地方已经开始狠抓培训,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对入库专家进行全面培训。许多参加过培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能力发生了质的转变。

发布日期:2021-02-26  信息来源: 通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