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正式开通

江苏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正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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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7年底,江苏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6.56万例,累积促使15.37万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为充分发挥惩戒失信在加强诚信建设、促进执行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江苏网承办的“江苏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于2018年1月16日正式开通,网友只需键入http://sx.jschina.com.cn/即可登录。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培元介绍,江苏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采用扁平化风格,信息和服务信息简洁明了、一目了然,用户可一键实现失信名单、公众查询、案件快报等多项查询功能。其中,“失信名单”栏目曝光“老赖”信息,除了案件基本信息以外,还可根据需要曝光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平台数据实时更新,及时反映案件的动态变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将自动在平台上屏蔽,从而保障曝光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公众查询”栏目便于在线查询失信名单、案例处理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情况等。“案件快报”栏目将及时公布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据了解,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还将嫁接进“交汇点”客户端,与PC端深度拓展和开发同步。APP客户端不仅具备平台PC端的全部网络功能,还扩展移动设备特有的感知互动等高效信息服务功能。两年内,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将建设成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重要抓手,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执行工作的重要媒介,江苏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风采一瞥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风采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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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出炉,他们分别是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这些示范城市都经历了怎样的创建历程?各自有何特色亮点?带你一同领略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风采~

  15年8月

  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等11个城市列入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

  16年4月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批复了32个城市(城区)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南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四川省泸州市等32个城市(城区)。

  16年11月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委托中国改革报社、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个评估组分别赴沈阳市、青岛市、南京市、无锡市、宿迁市、杭州市、温州市、义乌市、合肥市、芜湖市、成都市、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等20个城市现场调研,对20个城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17年8月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2017年版)》,确立了示范城市的验收标准。并于2017年9月,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创建城市进行评审打分。

  17年11月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委托中国改革报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四个评估组分别赴北京市海淀区、郑州市、南阳市、福州市、莆田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安庆市、淮北市、泸州市、大连市、鞍山市、辽阳市、绥芬河市、上海市嘉定区、台州市、武汉市、咸宁市、宜昌市、黄石市等20个城市(城区),对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1、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将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将“信用惠民”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理念,通过正确的引导,点滴的积累,让信用成为根植于百姓内心的修养。凭借良好信用信息,外来务工子女能够在就近择校时享受到加分措施,最多可加270分(900分制)。“医信付”服务让全市近700万持卡群体,在杭州市级各大医院实现“诊间结算”,遇到医保卡内金额不足时,还能够根据“惠信分”享受不同数额的事后支付优惠,让就医更快、更便捷。“信用图书馆”,开启了“享信用,爱生活”的全新阅读模式,广大市民可享受免押金、免办卡、线上借、送到家的服务。去年4月启动以来,信用借书已经占杭州图书馆借书比例的47.54%。

  2、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坚持路径创新、信用惠民,在公交出行、积分落户、共享经济、扶贫济困、金融商贸、卫生医疗、文化休闲等领域,广泛实施诚信激励。在市民卡中链接、应用个人信用信息,使市民卡成为标识南京市民信用状况的“诚信卡”、便民利民的“通行证”。目前,全市“诚实守信好市民”和无失信记录市民,可享受乘坐公交地铁优惠、相关银行VIP客户和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待遇、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在全市文博场馆费用减免等不同程度的优惠,成为信用建设“鼓励向前看、激发正能量”的典型案例。

  3、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注重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进行信用体系国际化探索和实践。在全国首创自贸区综合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实现从“多对多”到“多对一”(一个窗口、一个平台、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转化,节约企业办事成本,实现全过程信用管理。推动两岸信用合作,建立台资企业信用登记表、救助台胞信用等级登记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推行在厦台企信用承诺,支撑对台战略支点城市建设。

  4、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深入实施“三大示范工程”,多维拓展用信场景。政府率先示范带动,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实施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加快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应用。重点行业示范带动,打造信用信息产品,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协同示范带动,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实施价格领域信用联动,建立九城信用联盟,探索泛珠省会城市与港澳地区信用合作。

  5、江苏苏州

  江苏苏州与蚂蚁金服合作,首创“数据+模型+场景”的市民信用评价产品“桂花分”。依托2.87亿海量个人信用数据库,引入第三方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模型运算,得出1300万苏州市民信用量化评分,可通过查询机、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遍布市区的市民卡充值机等便捷查询。应用上从守信激励入手,在图书借阅、公交出行、公共场馆参观和积分入学等场景,让守信者得到便利和实惠,“桂花分达人”凭市民卡实现免费公交出行。“桂花分”的推出,让信用“有感”,让信用“有用”,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信用城市文化深入人心。

  6、江苏宿迁

  江苏宿迁针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创新性地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各类法制管理范围之外的社会矛盾与纠纷,研究出台《宿迁市开展信用承诺契约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在标准化农贸市场、建筑市场、餐饮、出租车管理等8个事关城市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开展信用承诺契约管理,推动形成长效化信用约束机制。“信用承诺+契约管理”模式更加注重全程的防范和治理,有效地将法定约束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也形成了较强的威慑力,从而促使各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明显减少,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7、广东惠州

  广东惠州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市县一体,“宽进”与“严管”有机统一的“互联网+信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入驻设立“三道关”即信用关、资质关、人员关。既将部门选取中介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锁进了“笼子”,又引入了竞争机制,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此同时,惠州市在全省首推粮油二维码溯源系统,通过二维码将粮油食品在生产加工、物流配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信息全程信用监管,让广大群众吃上“信用粮油”。

  8、浙江温州

  浙江温州以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创建“信用+金改”监管模式,出台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设立全国唯一一个地级市征信分中心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温州分中心、在全国率先建成民间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在浙江省率先推出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在“信用+金改”模式的创新引领下,温州金融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市不良贷款连续四年实现“双降”;企业债等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2015年以来新增企业债核准230亿元,居浙江省前列,同时作为唯一地级市被列为全国首批城市停车场专项债券试点创新城市。

  9、山东威海

  山东威海以“诚铸威海 信行天下”品牌为引领,在工程建设、环保、旅游、食品药品、居民征信等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积极探索“信用+工作”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市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可查询,对建筑类企业连续4年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在全市7700多家餐饮单位开展年度与动态相总结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并分别挂上了代表食品安全信誉程度的“大笑、微笑、平脸”三种脸谱。

  10、 山东潍坊

  山东潍坊率先在全省开展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将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企业信用信息与金融、保险、行业管理等对接,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惩戒并发出预警警示,通过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普遍提升向好。截至目前,全市有26个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用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初步构建了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1、浙江义乌

  浙江义乌在全国率先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发布全国首个监测市场信用波动情况的指标——义乌市场信用指数(YMCI),一方面有助于客商和市场经营户进一步了解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标准的切入点,有利于市场分类监管指导;另一方面能培养客商和经营户诚信观念,有效提升了义乌市场的信用水平和竞争力。目前YMCI已成为指引义乌市场主体走向诚信经营的“风向标”,是监督市场信用状况变化的“晴雨表”。数据显示,自推行信用分类监管以来,义乌市场经营户违法率下降了2/3,客商满意率达到97%。

  12、山东荣成

  山东荣成推进“以德治市”与“依法治市”相结合,在拓展信用管理领域、强化信用结果应用上下功夫。建成了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设立了党政机关、社会法人、自然人、村居组织4个数据库,与所有部门单位和镇街联网共享,成为全国首个将党政机关、村居组织纳入信用管理的城市。同时,信用对象覆盖到所有社会组织成员,每个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都拥有自己的“信用档案”和“诚信名片”。创新推出“政务信用评级”,实行千分制考核,根据得分高低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从普通群众到党员干部,从党政机关到社会法人,都有了自己的“信用等级”,为信用结果应用提供了简单直接的判断标准。

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作用和独特优势

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作用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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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之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就是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正是有了这样一个变化有力地激活了广大企业和民众的活力,有效地释放了社会蕴藏的巨大活力,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成就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伟业。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坚持市场取向方向的改革开放是正确的,成绩是巨大的。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坚持发展市场经济、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还告诉我们,有市场经济就有诚信缺失。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一个最突出的转变就是广大企业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生存发展从根本上要靠自身在市场中通过生产经营获利来实现。可以讲,市场经济就是利益驱动经济。当千千万万的企业个人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时,总会有人为了获利,为了满足一己之私,满足永无止境的逐利欲望不讲道德、不讲诚信、不负责任、不计后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使我们想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的一段话,他说:“资本家有50%的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产经营假冒优劣等种种突破道德底线,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充分说明市场经济固然存在有效配置资源充满活力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诟病。

  那么,我们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能有效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呢?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因此,市场经济本应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在一切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为准则,关键在于要大力解决治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诚信缺失、信用风险问题,关键在于要有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信用制度。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其根由就在于诚信缺失,不讲信用。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已到了非下大决心治理解决的地步。

  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设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党中央、国务院在多年来实施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的基础上,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作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呢?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给予了科学的界定。“意见”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为什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就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调整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治理诚信缺失、防范信用风险呢?按照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制度安排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大力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大力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大力发展面向全社会的信用服务,科学实施信用投放实现信用经济科学发展,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等。实现这些要求,特别是通过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纪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的征信系统,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征信机构体系及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将会有效形成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局面,使道德规范成为刚性要求,使诚实守信成为一项制度安排。由是,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具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功能作用,还同时具有直接推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功能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根本上说在于把市场主体真正建成信用主体,把市场主体可以拥有的信用资源真正变为实有资源,生成现实的生产力,拉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我们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交易开始普遍化、常态化。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坚守信用已不单单是道德规范的体现,也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生产要素。由是,信用已广泛成为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并谋取经济利益的资源,成为开展信用交易的一种可支付的资本,成为关乎市场主体利益的一种权益,成为信用经济发展的一种规则。由是,信用已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重要保障。然而,实践证明企业有信用、民众有信用既不会自动生成,也不会与生俱来。将企业、民众应该拥有可以拥有的信用资源真正变为实际拥有,变为可以投放从事经济活动并谋取利益的资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正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助推企业民众建立好信用,经营好信用,管理好信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正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运用企业民众拥有的信用资源,释放拥有的信用能量,实现拥有的信用价值的重要举措;正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民众运用信用资源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激活广大企业、民众生产经营的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新的动力源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决不是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照走发达国家的老路。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信用制度征信体系有本质的不同。不同在哪呢?最根本的不同在于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信用制度、征信体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所有制基础,以个人主义、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为伦理基础,以资本主义经济学为经济理论基础,以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为上层建筑基础。因而,不论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的信用制度、征信体系多完备,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资本家的贪婪,资本的贪婪,市场的贪婪,不可能把诚信建设进行到底,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就会不断发生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而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由于其本质是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所有制基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相统一为伦理基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经济学为经济理论基础,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上层建筑基础。因而,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信用关系中具有独特优势,即通过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结合起来,把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活力与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结合起来,就一定会把诚信建设进行到底,营造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相信,经过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依然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十分艰巨。经济发展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实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努力,其中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就是切实搞好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10月19日,国务院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要求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治理诚信缺失,防范信用风险,建设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和意志;充分体现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主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充分彰显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把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到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信念和愿景。通过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搞好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完善企业、民众的信用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使守信者“誉满天下,畅行商海”。同时,通过切实搞好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广大企业民众信用资源使用率,信用权益享有率,信用资产占有率,信用交易实现率,信用融资获得率;大力推进信用经济的发展,信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信用经济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信用经济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公布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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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布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分别是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

  这些示范城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国家部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主动承担重点难点任务,结合实际积极先行先试,自2016年以来,在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排名始终位于全国前列,并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推进全国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各示范城市都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化、常态化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并报送至省级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完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完整的信用档案。各示范城市都开通了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并开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或窗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及更多个性化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示范城市大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重点领域都探索建立了红黑名单,出台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层面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政府带头开展应用,将联合奖惩措施嵌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行业准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助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等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联合奖惩的机制化、自动化,大幅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一大批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的威慑下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各示范城市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调动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运用信用服务机构在人才、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等方面积极稳妥开展合作,为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示范城市主动创新信用应用,大力推进信用惠民,充分通过市民卡、手机客户端等多种便利渠道,在交通出行、积分落户、扶贫济困、医院诊疗、图书借阅、文化休闲等公共服务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优惠,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各示范城市都建立了强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通过设立“诚信日”、开展“诚信兴商”等主题活动和组织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培训班,大力宣传报道诚信典型和失信典型,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起“知信、守信、用信”的自觉行为习惯,提升城市诚信水平。

  城市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起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直辖市作为整体不参与创建工作,可以城区为单位开展创建。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第三方中期评估、专家评审等流程推进,对达到验收要求的确定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全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效调动了城市积极性,有力推动了信用建设落地生根,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成为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对示范城市进行总结提升和跟踪考察,对创建城市加强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估,同时鼓励更多城市参与示范创建,进一步提升全国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盘点2017大数据领域政策文件,2018五大行业趋势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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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搜狐频道 泰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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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数据”的概念首次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后的2015年是大数据政策顶层设计年、2016年政策细化落地,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均推出了关于大数据的发展意见和方案,行至2017年,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正从理论研究加速进入应用时代,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政策内容已经从全面、总体的指导规划逐渐向各大行业、细分领域延伸,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与大数据的关系越走越近……

 

*2017年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部分政策

  • 趋势一:行业标准化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目前,国际ISO、IEC、ITU、NIST及国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28)等标准组织结合大数据产业现状,已经开展行业标准化制定的相关工作,但就大数据整体技术体系和发展规模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产业发展水平和需求并不相称。

在《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化工程、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化工程已被列为主要任务,其中就涉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云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在信标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的推动下,未来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大数据领域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大数据相关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包含申报国家、行业标准,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宣传推广标准实施,组织推动国际标准化活动。

 

 

*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

在2017年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大数据白皮书》中,再次强调了标准化的重要性,指出深入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是全球工业企业所面临的共性课题,而工业大数据标准化工作则是支撑工业转型发展,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重要的基础。

  • 趋势二:区域化协同共进

随着我国大数据产业的迅速发展,已经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7)》中,2016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168亿元,预计2017年~2020年仍将保持30%以上的增长。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国内大数据产业的区域化协同共进的局面愈加清晰。

在协调区域发展方面,京津冀三地共同发布了《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方案概要》为2017年直至2020年的发展指出了风向;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经信委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旨在加快推进长三角信息化和信息经济发展合作……截至目前,已有超过30省市专门出台了大数据相关的政策文件,就大数据产业的管理机制、运营模式以及应用服务等不同方向释放政策红利,以促进当地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 趋势三:技术融合下的应用时代

据IDC报告显示,全球数据每年的增长速度在40%左右,计算存储和传输数据能力同样以指数型增长,海量数据的产生、获取、挖掘及整合,慢慢展现着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大数据技术在不同场景的成功应用,他不仅为传统企业带来了升级转型,也重构了很多行业的商业思维和商业模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像没有汽车与高速公路,人们很难意识到石油的重要,同样,如果不能与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技术等创新技术的结合应用,大数据的价值也无法凸显。在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在提出新的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强调了大数据技术的不同产业发展推动作用。

新技术的纳入推广一方面为大数据提供了更多维度、更多途径的数据源,另一方面也为大数据应用场景的开发提供了更多空间,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不胜枚举。

  • 趋势四:数据安全

随着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数据权属及应用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中的数据等问题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

据《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7)》统计,在近年政府推进的大数据政策中,25%均与信息安全相关,大数据领域的安全法治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此外,国内已有北京、江苏、贵州等共18个省市已经颁布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成立大数据地方监管部23个。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9发布的由信标委归口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及其相关术语基本定义,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以及处理等流转环节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和组织管理要求等。

  • 趋势五:数据开发与共享

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提出,未来5到10年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要实现的目标,包括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数据共享成为2018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数据开发共享程度的由浅及深,在2017年7月及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中,也都再度提及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前者提到:倡导开源共享理念,促进产学研用各创新主体共创共享,后者则更为具体:面向关键技术和平台需求,支持建设一批能够融入国际化发展的开源社区,提供良好开发环境,共享开源技术、代码和开发工具。

随着大数据产业在应用时代的长足发展,各类政策文件陆续发布、实施,2018年,还有哪些新趋势、新变化,大家拭目以待!

 

 

集点大数据信用|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会如何发展

集点大数据信用|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会如何发展

信用资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应用也逐步渗透到多个行业,开启了全新的达数据时代。数据是征信业务开展的基础资料,征信活动主要是围绕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最终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数据信息资源,也改变了征信产品设计和生产理念,成为了未来征信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石。我国征信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大数据时代存在征信法律制度和业务规则不够完善、征信机构数据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未来征信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研究大数据时代征信业会如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就让数据分析师好好来告诉你。

 

大数据时代征信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对大数据无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大数据是指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服务于经营决策的资讯。大数据的出现,使征信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大数据时代征信业面临的机遇

 

1.优化征信市场的格局。随着征信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的确立,将会有更多信息资源优势的企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进步,从征信业薄弱环节切入,通过服务创新或产品创新打破原有的征信市场格局。一是电商企业将组建征信机构。以阿里巴巴为例,其利用淘宝、天猫、支付宝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和信用情况,建立成了涵盖数十万企业的数据库,具备了开展网络征信服务的基础和实力。二是金融机构建立征信机构。例如平安集团拟整合网贷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车辆违章信息等,建立金融数据挖掘中介机构。三是新型征信机构应运而生。一些大数据公司依靠技术手段,以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为平台,采集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可能成为新型的征信机构。

 

2.推动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大数据给征信业带来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未来的征信业将以智能数据分析系统为平台,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支持征信业发展创新。大数据支持征信业升级和转型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大数据促成征信业建立全新的风险控制体制,向有效监管转型。大数据技术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实时监控,防范潜在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大数据支持征信机构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大数据的核心优势在于信息挖掘,精细化管理的首要条件是充分信息化,包括业务信息化和管理信息化。

 

3.促进征信业差异化竞争。征信机构通过采用不同的数据来源,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针对不同的客户,开发出不同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市场需求,实现差异化竞争。例如,金融机构对征信服务的需求将从单个借款主体的信用报告,扩展到运用信用信息拓展网络影响和金融服务渠道。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等业态需要借助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拓展征信数据来源。大数据使征信数据来源呈现多元化、多层化和非结构化的特点,更加全面和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征信机构从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实体机构中采集信息,转向从互联网等虚拟世界中获取信息。在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上,征信数据量将激增,采集包括证券数据、保险数据、商业信用数据、消费交易数据和公共事业缴费数据等,全面地覆盖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各项因素。

 

(二)大数据时代征信业面临的挑战

 

1.现有征信业务规则与大数据时代不匹配。我国有关征信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征信业的法律法规框架,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否满足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务的规则要求,尚未得到市场验证。目前,缺少对大数据时代征信活动的规范,如有关大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处理的制度要求。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征信业务规则,以更好促进大数据时代征信市场的发展。

2.征信业监管技术和水平需改进。大数据时代给征信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同时也对征信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征信监管需求,征信监管水平要能跟上大数据征信的发展水平,监管政策要符合大数据的基本规律,监管人员要具有适应大数据的知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监管方面,我国行业监管尚未发育成熟,行业标准尚未统一,行业规范以及行业职业道德等内容尚未完善。

 

3.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形势严峻。随着数据的进一步集中和数据量的急剧增长,对海量数据进行安全防护变得更加困难,数据的分布式处理也加大了数据泄露的风险,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成为制约大数据发展的瓶颈。大数据时代下的征信业同时具有了大数据和征信两个特性,对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要求更高。

 

4.数据处理能力亟待提高。如何有效处理大数据,是大数据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益百利等大型征信机构在数据处理方面已经采取多层次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利用私有云平台,对系统中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和研发,减少主观判断,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性。但是目前我国征信机构发展起步较晚,缺少对数据处理的核心技术,导致数据分析结果不能够准确的识别个体或组织的行为。

 

5.硬件基础设施需要全面升级。过去征信机构存储征信数据主要是在本地建立数据库,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量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征信机构硬件技术的发展已经跟不上数据容量的增长速度,数据存储面临较大压力。

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未来征信业发展要从制度设计、技术进步、信息共享、监督管理、隐私保护等方面不断创新,促进征信业在大数据背景下的跨越式发展。

 

(一)建立符合大数据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业务规则体系。现有的征信法律体系都是基于传统数据模式下制定的,难以满足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下征信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在征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大数据的收集使用可能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公民隐私等,为了给大数据条件下征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需要从征信立法层面完善信息安全和数据管理的法律制度,明确大数据背景下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使用的规则,确保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有法可依。

(二)加强征信产品创新。随着可获得的数据量呈几何倍数的增加,征信机构通过深度挖掘和使用这些数据,就可以极大地拓展征信产品的种类,不仅能够提供信用报告查询等基础服务和产品,还可以提供其他综合性产品,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从征信产品的满足层次高低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征信产品。宏观层面,征信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系统性、全局性的风险信息进行预测。中观层面,征信机构的海量数据包含大量时效性和政策含义都很强的信息,可以灵活多样地进行多维度组合分析。把这些信息整理和挖掘出来,建立对应的指数体系,有助于行业监管。微观层面,在信用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征信机构可以提供每一个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身份验证、欺诈检测、风险预警、关联分析等多种数据服务。

 

(三)提高大数据技术处理能力。大数据价值的完整体现需要多种技术的协同。数据抽取与集成、数据分析以及数据解释,是大数据时代征信数据处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搜索引擎、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技术使用必不可少。因此,征信机构要加大数据处理分析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同时要引进大数据处理的专业方法和工具,建立前瞻性的征信业务分析模型,更好的把握、预测市场和信息主体的行为。

 

(四)健全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的大数据标准体系是推进数据共建共享的前提。目前,我国来自各行业、各渠道的数据标准存在差异,成为阻碍数据开放和共享的关键瓶颈。建议尽快统一标准和格式,以便进行规范化的数据融合,提升大数据的整合能力,打破资源部门间的信息孤岛,从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五)提升征信监督管理水平。对于大数据时代的征信业,在注重市场培育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的监督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监管部门自身也要不断学习,一方面制定符合大数据的征信业务规则,推动征信业尽快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要制定并实施符合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监管措施,建立跨部门合作监管机制,引导和推动行业自律,以行业自律促进大数据时代下征信业的有序发展。



(六)建立符合大数据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要规定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隐私信息的范围,确保信息主体的信息依法使用。在技术上,要研究并采用最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从信息的存储、传递、使用、销毁等全流程进行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外泄。

 

 

 

 

重磅|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刚刚发布 全面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级

重磅|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刚刚发布 全面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级

信用资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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